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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困局与出路


   农民工权利为何屡遭侵犯


  近年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以及各地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保障农民工权益,农民工的各项保障也得到了改善。虽然如此,地方上一些企业、工地包工头仍然冒天下之大不韪,屡屡侵犯农民工权益,农民工的其他各项公民权利也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和农民工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淡薄有直接的关系。农民工在进城务工时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也没有主动维权的意识,当权益遭到侵犯时,往往选择息事宁人。有的农民工想维权,但不知道怎么去维护。


  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和市场及社会因素有关。从劳动力市场看,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决定了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廉价地位。从社会因素看,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加上有些农民工因为自己是农民,在心理上已经默认自己的工资比城市工人低,对住房、医疗、子女受教育等待遇便不做过多奢望。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和制度不完善也有关系。一方面现行的劳动法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仍然存在盲点;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企业与农民工的关系时,过于迁就企业的利益。同时有些地方有关执法人员对农民工表现出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维护还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有关。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渐确立,城市市民已基本实现了社会保险,而农民工往往不在保险对象之列。农民工不仅随时可能面临失业的危险,而且由于没有社会救助系统的支持,农民工一旦失业只有选择回老家。记者了解到,城市里的各种保障,包括失业、培训、养老等基本上都不包括外来务工人员。


  农民工权益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公民权。在我国,公民权主要包括:经济性权益,有报酬权、收益权、同工同酬权、就业机会均等权、社会保障权、社会福利权等;社会性权益,有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保护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争议处理权、休息权、休假权等;政治性权益,有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参与社会管理权等。


  从这个方面来看,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需要解决。


  问题之一是劳动权益屡遭侵害。劳动权益遭侵害第一表现就是就业受限制。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绝大多数进城务工的农民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险”的工作。随着近年来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加大,对原来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现在城市人也开始加入竞争的行列中来,一些城市又从保护本地人就业的角度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


  第二表现在于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遭到侵害。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的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二是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三是拖欠甚至拒付工资。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的重视,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现象已经有所好转,但仍然任重道远。


  第三是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没有保障。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普遍没有保障。一些用人单位要么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要么只给少部分农民工投保,要么避重就轻只买一种保险。这些不公平的遭遇都源于城乡二元体制下社保政策不够完善。


  第四工作生活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工作的安全隐患多,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因此产生的工伤、职业病都是农民工权利遭侵害的频发环节,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难点。


  问题二是政治权益难以实现。第一政治权利不能实现。由于长年在外,有的地方村委会选举有60%以上的农民工没有回乡参加过选举。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政府已经开始吸收农民工作为人大代表、工会代表,这可以说是农民工政治权益得到维护的起步。第二是人格及人身自由受到侵害。每当遇到劳务纠纷时,农民工成为被侮辱的对象,辱骂、搜身、挨打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用工单位为了防止农民工中途辞职、偷拿东西,随意扣押身份证及工资,限制离开厂区及经营场所。


  问题三是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一来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的教育。由于城市里公办学校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农民工很难承担。二来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农民工普遍反映劳动超时现象严重。不少个体、私营及涉外企业经常让员工加班加点,即使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放过,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限及报酬对这些企业来说形同虚设。


  农民工维权难在哪


  农民工维权到底难在哪?记者采访时发现,维权意识不够、保障水平不够以及农民工自卑心理都是农民工维权难的原因。


  一位天津的武姓男子在被公司拖欠工资五千多元后,经与公司协商无效,最后选择让劳动局仲裁解决。可是劳动局仲裁时当事公司没有派代表到劳动局。后来武先生把公司告到了法院,法院也不支持武先生。因为,武先生工作的公司不是他告的公司,但是两个公司都在一个牌下。由于武先生维权意识不够,当时签订和同时没有对此多加了解,导致上诉后法院因证据和条件不足无法帮助他解决问题。


  另一位在江苏打工的安徽籍农民工情况也值得深思。姚先生和老家的几十号人都在是在江苏统一公司打工。公司里还有当地的工人数十人。后来姚先生和同乡的工资都被拖欠,而本地的工人工资无一被拖。姚先生把这事告当地劳动、公安部门,有关部门竟对此不管不问,直到现在,姚先生和他的同乡们仍在为没有钱回家发愁。


  对于打工者来说,他们的子女接受教育也是难处之一。打工子弟在城市里因为公办学校收费贵、民办学校教学质量差而得不到公平的待遇。很多家长为了让孩子能够有个好的学习环境,要不选择两地分居让孩子在老家学习,要么就狠下心把孩子送入公办学校。随着政策的支持,打工子弟学校已经得到了政府的承认,记者了解到仅在北京市拥有许可证的打工子弟学校就有将近70所。此外,越来越多的打工子弟也走进了公办学校。


  复旦大学何爱国认为,农民工有序转化为市民也还存在大量的市场、文化、技术、显性与隐性的制度障碍等诸多因素。清华大学孙立平教授甚至认为,城市越进步,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的可能性越小。而目前的教育体制,无疑在加剧这种差距的扩大。


  农民工务工权利知多少


  农民工进城后到底有多少权利?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由原劳保部法制司组织编写的《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手册中提出了39项农民工的基本权利。它们分别是:


  1.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不需要办理就业证卡


  2.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3.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4.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5.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7.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8.建筑业企业应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9.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10.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11.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12.劳动者不必履行无效的劳动合同


  13.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


  14.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1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6.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17.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8.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益


  19.企业违法分包工程的,应承担用人主体责任


  20.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


  21.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认定为工伤


  22.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23.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4.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法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5.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减少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26.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可以依法享受生活护理费


  27.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选择长期待遇的支付方式


  28.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主动提出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0.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


  3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32.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也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33.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3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5.农民工依法享有休假权利


  36.农民工有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37.农民工有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38.农民工有权参加失业保险


  39.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


  农民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农民工可通过多种程序解决。如果是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讨薪。


  讨薪程序:


  第一步:收集有关证据,如劳动合同、用工协议、考勤卡、工资单、上岗证、欠条,完成任务记录等可以证明本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据。


  第二步:拿到这些凭据后,就可凭这些凭据与用人单位负责人交涉,要求对方支付本人应得的工资报酬。


  第三步:如果该用人单位继续无故拖欠、克扣工资,就告知用人单位负责人,自己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投诉提示:


  1、凡发生在建筑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农民工可持有关凭据及时向区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处投诉;


  2、凡发生在非建筑企业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问题,农民工可持有关凭证先到企业所在镇乡(街道)劳动和社会事务服务站(以下简称劳动服务站)投诉,也可直接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劳动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违法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提供便利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可以提出仲裁申请。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劳动者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应符合法律规定。


  农民工进城找工作注意事项:


  1.不要到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求职;


  2.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


  3.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定要注意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


  4.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


  5.劳动者应该坚决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7.非法用工主体招用的职工也享有劳动保障权益。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建议


  8月7日,在海口出席“城乡一体化:趋势与挑战”中国改革国际论坛的部分政府官员与专家判断,“十二五”将是我国城乡一体化取得历史性突破的关键时期,城乡一体化进程对我国发展方式转型影响的全局性与深刻性将全面凸显。他们认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关键是构建城乡一体化的体制机制,尤其需要在农村土地制度、户籍制度、公共服务体制、公共财政制度改革等方面有实质性的进展。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更是提出“让农民工成为历史”的鲜明主张。


  要想解决好中国现代化问题,就要解决好城乡一体化问题;要想解决好城乡一体化问题,必须要解决好当下农民工的权益问题。事实上,农民工维权问题不仅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理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首先我们必须更新陈旧的观念,对农民工有一个新的认识。我们在政治和法律上,要给予农民工公正待遇,打破沿袭多年的“城乡分割”的观念与传统。对一些贡献突出的农民工,要创造条件提高他们的政治地位,让更多的农民工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工会代表。


  其次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可以对涉及到农民工权益的法规和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更好更快地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需要。例如,在农民工权益保障法规方面,我们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劳动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使农民工有和城市工人享有同样的权利。


  再次,地方政府要提高依法执政的水平,提高服务水平。一方面,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构筑一个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制环境。加强对农民工权益受损问题突出的民营企业和重点行业如建筑、服务行业的劳动执法力度。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要对外出务工的农民进行跟踪服务,加强与输入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系,积极做好农民工的维权服务。


  最后,建立工会组织,形成相应的制约机制。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企业和农民工之间缺乏一个进行有效沟通平台。农民工权益易受侵害一个重要因素是农民工作为个体太分散,缺乏自己的维权组织。成立企业工会并加强对企业工会的管理、引导,则可以更好地发挥企业工会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作用。这个平台主要是政府、工会对企业的监督、协调、制约。


  有调查显示,目前新生代农民工已经占农民工群体的61.6%。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份调查指出,新生代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在日益增强,并且维权方式由个体维权向全体维权转变。农民工权益维护问题随着农民工维权意识的提高和政府的重视将会得到较好的解决。


  在我国民主化、法制化、信息化程度提高的背景下,具有更高文化水平的新生代农民工比父辈们有更强的平等意识、维权意识,对获得平等的就业权、劳动和社会保障权、教育和发展权、政治参与权、话语表达权及基本公共服务权等方面,都比父辈有更高的期待,并表现出维权态度由被动“恳求”向主动“抗争”转变。据另一项调查,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新生代农民工中因为怕被报复而不向有关部门投诉的只有6.5%,只有老一代农民工的一半。

     来源:  发表时间:2010-8-31 [ 打工法律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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