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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5天试用期结束被辞 用人单位拒付薪酬


    又是一个五天,又是一个陷阱。先后落在抚顺这家计算机学校“试用期”陷阱里的人,已有20多位。 


    大二学生小赵为勤工俭学减轻家里经济负担,也为了感受社会实践,检验一下自己在大学里所学的理论知识,最近利用暑假期间在家乡抚顺一家计算机学校找了份工作。不料,由此他却落入了“试用期”的陷阱。 


    今年暑假,小赵从遥远的南方某大学回到家乡抚顺探亲。见体弱多病的母亲天天得打针吃药,而家里经济又很拮据,为了减轻家里的经济负担,也为了感受一下社会实践,懂事的小赵到家第三天,就在当地某计算机学校找了份助教的工作。可一连几天,该学校都让小赵收拾卫生干些杂活。小赵有些不解,眼看五天的试用期就要到了,小赵十分着急,几次找到学校负责人进行理论,但都未果。等到第五天试用期满时,负责人找到小赵说,经过试用,你不适合这里的工作,应予以辞退。 


    闻听此言,小赵不禁愕然,当即辩解道:“你们还没有让我当一天的助教,怎么知道我不适合呢?”可是任凭小赵怎样辩解都无济于事。在无奈的情况下,小赵要求这家计算机学校对五天的试用期给予相应的报酬,但却遭到了该学校负责人的拒绝,并表示,试用期内是不付报酬的。 


    按照该学校的这一逻辑,试用期岂不成了白用期吗?不行,得讨个说法,讨回公道。于是,不愿吃哑巴亏的小赵带着满腹的委屈和疑惑,找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据劳动监察部门的负责人介绍,该计算机学校的做法是错误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位负责人表示,试用期应当属于劳动合同期内,因此,试用期并不是白用期,企业经营者必须付给应聘劳动者相应的报酬。就抚顺而言,应聘者在试用期内的报酬,应不低于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最后在劳动监察部门的出面干预下,小赵终于讨回了试用期内的150元报酬。 


    事后记者了解到,这家计算机学校已经采取同样的招数,先后辞退了20多人,而且都是试用期一到,该计算机学校负责人便以“不适合这里的工作”为借口,将这些人予以辞退,并且分文不付。这些被辞退的人中,绝大多数的试用期都是五天。因为时间不长,工资不多,大多数人便选择了忍耐。而这家计算机学校正是利用这一点,精心算计让劳动者白尽义务。 


    比如毕业于北京某计算机学校的小张,因其对象原因,来到辽宁抚顺安家落户。一天,她从当地的一家报纸上看到该计算机学校的招聘广告,心里甭提多高兴了。于是,她满心欢喜地前来应聘,当时学校负责人对小张的条件相当满意,而且听她的讲课,学员们反映效果也非常好。可万万没有想到五天试用期一到,她也难逃厄运。该计算机学校的负责人仍以“不适合这里的工作”为由,将其辞退。当然也是分文未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小张苦笑着对记者说:“我白白尽了五天的 ‘义务’”。 


    抚顺某企业内退职工老吴,今年50岁,应聘的是打更的活儿。因为这活儿不需要什么技术,只要坚守岗位,注意安全,不出意外,就是称职。老吴应聘并获得成功。此后,他白天在家休息,到了晚上来这里打更上班。他说他很珍惜这份工作。虽说是打更,但勤快惯了的他,还经常帮助学校收拾一下卫生啥的。可是,到第六天晚上他来上班时,却见守卫室里已有人“替班”。这样的场面,让老吴很是尴尬,也很伤感。当他找到该计算机学校负责人讨说法时,得到的答复也是“不适合这里的工作”。老吴思来想去,怎么也弄不明白,自己忠于职守,并没有什么违规犯忌现象,凭什么分文未得就被辞退了呢? 


    从大二学生小赵等20多位打工者的不幸遭遇,记者想到,虽说现在是法治社会,而且随着时代的进步,我们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健全、完善,但是,还是有一些用人单位千方百计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劳动者应该学会并运用好相关的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事情不大,工资不多,便选择忍耐,更不能甘当新时代的“法盲”,而要像小赵那样,敢于、善于维权。(作者:郑耀辉)

     来源:  发表时间:2010-9-9 [ 打工故事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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