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劳务网|厦门劳务公司
  职位查找:    
全国客服专线:4000-321-580 维尔斯主站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请确保XP版本以上的Windows并安装好MSN,或者手动添加地址。
公司简介
服务指南
法律声明
合作加盟
留言反馈
联系我们
 
首页 > 劳务资讯
 
以赔偿培训费强迫续订劳动合同违法

 

来源: 山东工人报作者: 金丽华


  唐某于20057月大专毕业后,进入蒙阴县某公司从事计算机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710月,唐某被派到外地培训学习3个月。20106月,劳动合同期满前,该公司与唐某协商续订劳动合同,唐某表示不同意,要求终止劳动合同。该公司提出如不续订劳动合同,必须交纳培训费1万元,否则不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唐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放弃收取培训费,并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根据《劳动法》第3条、第2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第3条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并办理手续。《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本案中,该公司对唐某进行业务技术培训是公司的义务,如对某一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公司应与其签订有关培训协议,但该公司与唐某并没有就培训结束后有关事项作出任何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期满后唐某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公司索要培训费、不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是违法的。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该公司放弃收取培训费的要求,并为唐某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来源:  发表时间:2010-11-29 [ 打工法律 ] [关闭窗口]
该文章来源于互联网,非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0592-511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