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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劳局,局属各处室、各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建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现将《厦门市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公布。自二OO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组织和个人积极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任何个人或者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举报人),在职权范围以外,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均有权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可通过来访、来电、电子邮件或来信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举报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举报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职工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相关的证据或线索。


  第五条 举报人就下列违规行为,向市劳动监察支队进行举报并经调查核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一)用人单位集体拖欠劳动者工资,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或工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劳动争议纠纷类除外);


  (二)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三)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涉及人数在2人以上的;


  (四)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二条,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涉及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五)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三条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涉及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六)参保人员及其他人员在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过程中,违反《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涉及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


  (七)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含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及职工个人违反《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提供虚假凭证冒领生育保险待遇,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涉及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八)参保人员违反《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涉及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九)参保人员违反《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骗取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涉及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的;


  (十一)其它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规定行为。


  第六条 市劳动监察支队根据举报证据的确凿程度、线索的价值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A、B和C共3个等级:


  (一)A级:违法事实完全清楚,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的。


  (二)B级: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的。


  (三)C级: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经查证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的。


  第七条 市劳动监察支队确定举报有功等级,并在按程序确认举报人身份后,分别按A、B、C三个等级给予500、200和50元人民币的奖励;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特大违法案件的举报,按照A、B、C三个等级,分别给予2000、1500和1000元的奖励。


  除前款所规定情况,市劳动监察支队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案件当事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投诉、申诉案件以及应当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关于举报事实的调查核实


  (一)市劳动监察支队受理举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在6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调查工作;对情况特别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二)市劳动监察支队根据查实的违规事实,对在规定时间内,难以查实的违规行为,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三)对举报不实或无法查实的举报,市劳动监察支队应及时通知举报者。举报者查清事实或补充资料后可以再次举报。


  第九条 同一违规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登记在先的举报人。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规行为的,按一个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十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有留下真实有效联系方法的,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给予奖励。


  奖励对象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提供身份证明,市劳动监察支队负责查验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二条 市劳动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奖金兑现工作。


  第十三条 市劳动监察支队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金的审批、发放、领取以及登记等工作制度,并定期将举报奖励情况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造成泄密以至损害举报人的利益或人身安全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来源:未知  发表时间:2010-4-9 [ 打工法律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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