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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须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及有关规定,现将劳动争议仲裁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诉:申诉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的,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申诉人应按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申诉人系劳动者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据,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诉人系用人单位的,应提交法人登记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委托授权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据,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受理:自申诉人按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之日起7日内,仲裁委员会将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发给通知书。

    申诉人应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预交受理费、处理费,不按规定预交仲裁费的按撤诉处理。

    三、应诉: 申诉人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发给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诉人收到应诉通知书及申诉书副本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到期不提交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诉人也应按规定预交处理费。

    四、委托:当事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二名的律师或其他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必须向仲裁庭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并应有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件及律师执业证或实习律师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代理人为其他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职工一方在10人以上的,应推荐代表参加仲裁活动,最多不超过5人。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申请仲裁工作人员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申诉人有变更、补充、撤回申诉的权利(但变更、补充申诉请求的,应在第一次开庭审理结束前提出);被诉人有反驳、承认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提起反诉的权利(被诉人提起反诉的应在第一次开庭审理结束前提出)。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请求查阅本案未涉及国家机密的仲裁案卷正卷。

回避:仲裁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请仲裁工作人员回避(但应在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前提出):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近亲属的;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当事人有义务依法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遵守仲裁活动的程序;有义务回答仲裁员提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

    六、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的,应当提交复印件或复制品,同时将原件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核对;从有关单位摘抄、复印的证明材料应由有关单位盖章。

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提交的证据应当制作证据清单,并将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证据清单上应有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提交日期。

   七、旁听:旁听人员应在开庭时间前30分钟向仲裁庭申请旁听的,经仲裁庭同意后,方可旁听。

   八、仲裁庭纪律: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它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仲裁区;2、当事人和其它仲裁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仲裁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3、未经仲裁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仲裁庭内录音、摄影、录像;4、不准吸烟、随地吐痰;5、在庭审时,必须关闭传呼机,移动电话。

    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由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仲裁庭;其中,申诉人的按撤诉处理;被诉人的作缺席裁决。

    九、审理:当事人应按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参加庭审活动。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30分钟未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30分钟未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当事人若不服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十五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结案: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一般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如案情比较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可延长30天。对于出现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

     来源:  发表时间:2010-4-20 [ 打工法律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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